2005年2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组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竹笋售价3元变质赔了800
茅兴英 孙卫国

  本报讯 正月初一,绍兴县工商局齐贤工商所成功调结一起因所购竹笋变质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赔偿800元。
  当天上午,绍兴县齐贤镇的方先生在该镇的一家副食品商店购买了1包保质期内的袋装竹笋,付款3元。其孩子打开食用一部分后,不久就坏了肚子,经服用相关药物后方才得以好转。方先生全面检查了该包竹笋,并没有发现异常。但用鼻子一闻,问题就出来了。原来,竹笋已经变质,有臭气。方先生越想越恶心,下午就找商店论理。因双方一直协商未成,方先生便打电话向绍兴县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投诉,要求销售商作出赔偿。
  接诉后,齐贤工商所十分重视,对纠纷进行了调处。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协商,最后商店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方先生800元。(茅兴英 孙卫国)